反担保措施


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,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,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,财产或权利质押、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、保证金等,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。
1、抵押、质押
(1)企业提供抵押、质押物的范围,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,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
a 用不动产抵押,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%;
b、楼宇按揭抵押,抵押率(按楼价计算)不高于70%;
c、用可转让动产抵押,抵押率(按净值计算)不高于50%;
d、股权、债券、营运车牌质押,质押率(分别按投资额、债券面值、购入价计算)不高于70%;
e、股票质押,质押率(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)不高于50%。
(2)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:
a、抵押物清单;
b、抵押物所有权证明;
c、抵押物评估材料;
d、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;
e、抵押物投保证明。
(3)质押需提供以下资料:
a、质物清单;
b、质物所有权证明;
c、质物评估材料;
d、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。
2、保证反担保
(1)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,反担保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:
a、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;
b、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后,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;
c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%;
d、连续两年盈利;
e、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。
(2)反担保单位资料
a、营业执照(副本);*
b、验资报告;*
c、当期的财务报表(月报)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(附审计报告),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;*
d、贷款证;*
e、资信证明;*
f、企业章程;*
g、法定代表人证明(委托)书和法定代表人(或委托人)身份证。*
3、保证金
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,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%预交,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,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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